律师本色_第451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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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1节 (第3/4页)



    ??云乔刚才就示意他了,这一回合由她来回应。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我们认为,鲁为所从事的是一种劳务行为,而非公务行为或者职务行为。

    ??辩护人之前提到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从事公务’的理解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纪要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本案中,鲁为的家电销售网点所进行的审核仅是形式上的审核。而且这种审核更多的是起收集、汇总材料的作用,其先垫付后领取资金的行为也类似于一种经手,而不具备职权或者职务内容。这种审核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单纯的劳务活动,不具有管理国有财产的性质。

    ??销售网点受财政部门委托进行形式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后,又取得了农民的委托代为向财政部门申领国家补贴资金,之所以会这样设计,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简化流程、方便农民,而不是出于行政管理职权行使的必要。

    ??由此可见,鲁为套取补贴利用的是其劳务上的便利,是经手补贴款流转事务的便利,不具有管理、经营的内容,因而不属于职务上的便利。

    ??综上所述,被告人鲁为虽然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农户的身份信息及购买资料,并在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把补贴资金垫付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农户,但其不是基于财政部门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鲁为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完毕。”云乔说道。

    ??……

    ??第986章 时也运也

    ??十分钟的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再次走进审判庭,审判长进行了宣判。

    ??合议庭认为,上诉人鲁为在家电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原判认定鲁为行为构成贪污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鲁为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鲁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市中院以诈骗罪改判被告人鲁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鲁为听到缓刑二年后,心里松了一口气,但是听到罚金三万元时,又一阵肉疼。一审可没判罚金,这是拿钱找齐啊!罚就罚吧,总比蹲大牢强。他认了。

    ??曹永正和云乔没想到二审真的改判了缓刑。

    ??宣判后,旁听席上一片骚动。当曹永正与云乔走出法院大门之时,路边一群人围了过来。曹永正和云乔有点傻眼,不知道这帮人要干什么。

    ??经曹永正询问才知道,原来这帮人的家里人也是因为家电下乡补贴的事被判了贪污罪,今天看到曹永正和云乔二人为鲁为辩护效果不错,便打算将自家案子的二审委托给曹永正二人。

    ??其实这事说起来也简单,县里家电下乡的销售网点比较多,有人偷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后得了外快,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其他销售网点也有样学样,再加上兜售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人四处游说,大家觉得法不责众,便都偷偷做起了违法的事。

    ??绝大部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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