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第401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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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1节 (第3/4页)

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

    ??如果被告人在实施暴力时,不具备《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就不能机械套用上述解释,将其行为认定为抢劫。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够成抢劫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

    ??庭审结束休庭后,合议庭直接进行了宣判。

    ??中院认为,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采用手掐、刀割被害人关童颈部的手段,致被害人关童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被告人关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关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关江直接瘫在了被告席上,被法警拖出了法庭。旁听席上关江的母亲张水兰直接心疼的昏死过去,经过一番抢救,张水兰才缓缓睁开了双眼,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流,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在杜庸和云乔的帮助下,关继宝将媳妇搀扶出了法院,上了杜庸的捷达车。见关继宝媳妇如此,杜庸不忍,决定开车送他们回去。

    ??第873章 合伙人会议

    ??“杜律师,我儿子的案子还有可能改判吗?”捷达车内,关继宝一脸的泪水,抱着眼神呆滞的媳妇张水兰,问道。

    ??“可以上诉,但是我觉得……希望不是太大。”杜庸犹豫了下,还是说出了心里话。

    ??听杜庸说完,关继宝没有再说话。

    ??关继宝夫妻现住在隔壁村的亲戚家里,不敢回村,怕被害人家属报复。将关继宝夫妻送到住处后,关继宝对杜庸和云乔再三感谢,杜庸二人驱车返回律所。

    ??在回律所的路上,云乔问道:“杜律师,你说关继宝会选择上诉吗?”

    ??“我觉得会,但是会不会再委托咱们……不一定。我觉得二审没有什么希望,无非走走程序。”杜庸心里有点纠结,如果对方委托了,自己也还是那套说辞,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律师费拿着……心里有点不舒服。

    ??杜庸是有底线的,做不到睁眼说瞎话,明知九成九败诉的案子还忽悠当事人说能赢,这事他做不出来。也正是有了这个羁绊,所以在他进入方轶团队之前,混的不是太好,收入不高。但话又说回来了,也正是因为这个羁绊,他才有底线,良心依然在。

    ??杜庸猜对了,在拿到判决书后,关继宝被市内另一家律所的律师忽悠着签署了二审的委托手续,以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为由,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经审理,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关江因盗窃时被他人发现,恐事情败露而将他人杀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江上诉提出其构成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侦查人员在案发后调查走访到关江时,关江双手有划伤,自称被猫抓伤,经过技术人员细致观察,该伤口猫抓不能形成,关江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被告人关江在被审讯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所提是初犯、偶犯,经查属实。被告人关江虽系初犯、偶犯,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高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关江因盗窃时被人发现,恐事情败露,杀人灭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江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但其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裁定:核准省高院终字第31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关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一审宣判后,关继宝没有再联系杜庸,后者是在五月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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