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第395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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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5节 (第2/4页)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对于本案的被告人来说,其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是否可以将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认定为‘经营证券业务’。

    ??如能这样认定,则具备了依据上述《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否则,就不能引用此项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证券业务这块……赵律师最拿手,赵律师,您怎么看?”老教授这话说的非常有道理,但是又一点用没有,属于典型的没有任何实际作用的大道理,非常适合开大会用,但是此时说出来却给人一种糊弄事的感觉。

    ??不过老教授的聪明之处在于,他无比丝滑的把赵律师捧了出来。老教授口中的赵律师就是那位五十多岁,京城来的男律师。

    ??第859章 你太菜了!

    ??“我做过不少证券方面的刑事案件,略有一点心得,下面我说下我的想法……”赵律师非常装逼的停顿了下,端起茶杯,喝了一口。

    ??瞧二人的做派,方轶觉得老教授与赵律师在来的路上肯定商量过,两人关系一定不一般。

    ??方轶不知道的是赵律师正是那位被介绍过来准备抢案子的京城律师,而那位京城来的教授也是赵律师推荐的专家,是专门来给赵律师打配合的。

    ??正所谓花花轿子人人抬,不管专业能力怎么样,有人抬下总是好的,也好装一把,糊弄当事人。

    ??赵律师像一只高傲的大公鸡,自认为见多识广业务能力强,并不把本地的律师放在眼中。其实也不怪赵律师如此高傲,借助京城的地缘优势,他见识的业务种类确实比较多。

    ??“……我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时的辩护方向是错误的。理由是:

    ??一、据我所知,证券业务分为证券核心业务和证券外延业务,核心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经纪等,外延业务是除核心业务之外围绕证券发行、交易所产生的业务,如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

    ??自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施行以来,该法规定的‘证券业务’均包括核心业务和外延业务。

    ??由于证券市场实行证券业务许可制度,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才能经营证券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本案中,被告人桂汉新和艾士才设立投资公司后,为五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股票,投资者多达三百多人。

    ??我认为,这种行为具有证券核心业务中‘证券承销’的实质特征,系变相承销证券,故可以认为‘经营证券业务’。

    ??同时,因被告人设立的投资公司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其擅自代理销售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违反了证券法,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二、拆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是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

    ??一般认为,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产权交易就是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股东转让记名股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且应当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之前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而这两家交易所仅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业务。

    ??有鉴于此,为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允许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

    ??后来又设立了新三板,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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