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第334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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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4节 (第2/3页)

’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第二,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既不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则不应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但上述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米家鸿曾采用批准、授意、指挥、组织企业人员,采用“打白条”的形式,在公司帐上少列收入,偷逃税款。

    ??另外,多名涉案人员证实,其所作所为系受到了医药公司总经理宫兆光的授意。虽然总经理宫兆光称其是根据被告人米家鸿的安排进行的上述行为,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我们认为,宫兆光所说的真实性存疑,不应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医药公司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和领导分工,米家鸿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不是偷税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米家鸿在主观方面没有控制医药公司偷税的故意,在客观方面也未实施控制和决定医药公司偷税的犯罪行为。

    ??综上,宫兆光系实际负责公司生产、库存、销售、申报纳税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在生产产品中采取一部分不登记入库,以打白条的形式销售产品,在帐上少列收入,偷逃税款,并且在税务机关通知自查后仍拒绝缴纳税款,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应由总经理宫兆光承担,米家鸿不构成偷税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

    ??第723章 高智商与老油条之坑人二人组

    ??走出法院时,陶雪红感觉浑身无力。

    ??“陶女士,我认为一审法院判米总缓刑证据不足,我建议上诉。”饭店的包内,方轶眼神坚定的看向陶雪红。

    ??“这事等下午我把老米接出来,问问老米吧。不过还是要感谢您,人只要出来了就好。”陶雪红略带犹豫的说道。

    ??庭审结束后不久,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米家鸿为企业获取非法利益,违反税收法规,采取部分产品入库不登记,用白条出库,收款不入帐的手段,销售本厂生产的药品,偷逃税款人民币七百六十多万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54.62%,破坏了税收征管制度,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偷税罪,应予惩处。

    ??在偷税的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米家鸿负有直接责任。在追究法人单位的同时,应一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米家鸿的刑事责任。

    ??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医药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米家鸿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因被判缓刑,法警先将米家鸿押回看守所,待在看守所办理完毕相关的交接手续后才能释放。

    ??庭审结束时,正赶上中午休息,所以陶雪红只能等下午上班,看守所办完手续后再接丈夫米家鸿出来。

    ??不管怎么说,方轶的辩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丈夫米家鸿被法院判三缓三,不用蹲大牢,陶雪红还是挺感谢方轶的。

    ??她想让方轶与丈夫米家鸿见上一面,要不要上诉全由丈夫决定。说实话她心里也挺纠结的,不上诉面临三年的缓刑和八十万元的罚金,上诉吧,她心里又没底,律师费肯定又得花上一笔。

    ??就在方轶等人吃饭之时,医药公司的办公室内,一位姓高的董事正在与医药公司的辩护人,那位戴金丝眼镜的男律师交谈。

    ??“周律师,法院宣判后,判决书什么时候能下来?”高董事右手夹着香烟,靠着沙发上,翘着二郎腿问道。

    ??“一般来说五日内就会下判决书。”周律师微笑道。

    ??“嗯,上面对您的方案很满意,只是法院对公司的罚金多了些,一百四十万元,这可不是个小数目。”高董事嘬着牙花子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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