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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节 (第2/3页)
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我理解,‘携带凶器’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1、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一律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也应按照抢劫罪定罪。 ??在案发过程中,罗达英虽然携带了斧头,但是从始至终他都没有拿出来使用过。而且斧头也不属于管制刀具。所以罗达英的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回答完毕。”周颖自信满满的笑道。 ??“嗯,斧头确实不在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之列,而且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密码箱的过程中始终未使用斧头,这确实是事实。 ??但是罗达英去银行,为什么要带一把斧头呢?他又不是去做木匠活儿,其合理性如何解释?”方轶微笑着看向周颖。 ??周颖一怔,她的注意力全在法条上,根本没考虑携带斧头去银行的合理性,解释为自卫,怕别人抢?他去银行就是为了弄钱,显然说不通。法官可不是傻子。 ??她的大脑有点反应不过来:“这……” ??“斧头不属于随身携带品吧?有带钥匙、带手机的,没见谁出门带把斧头的,对吧!恐怕有这爱好的只有电影《功夫》里的斧头帮。 ??一个成年人无缘无故的将斧头携带在身上,这不合常理啊!你如果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咱们就可以这么辩护。”方轶笑呵呵道。 ??“那……罗达英没有使用啊,携带斧头不得加以显示,才能被定性为抢劫罪吗?从始至终他没有拿出过斧头啊!”周颖皱着眉头道。 ??“你这个想法与立法本意是明显不符的。 ??因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的,是典型的抢劫罪。回到本案,如果罗达英直接拿出斧头,来到被害人面前大喊‘抢劫’,罗达英的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正是为了罗达英案这种情况设置的。否则这条规定就没有意义了。除非……”方轶话说到一半停住了。 ??“除非什么?”周颖问道。 ??“除非你能证明,罗达英携带的斧头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方轶摸着下巴道。 ??“我证明不了。”周颖摇头道。她的情绪有些低落。 ??“别气馁,你第一次分析案件,能做到这程度已经很好了。记住以后分析案子,不仅要考虑法律方面的问题,还要考虑合理性和日常生活习惯。不能太教条。 ??不过有一点我与你的想法是一致的,这案子可能构成未遂,不是既遂。”方轶微笑道。 ??“方律师,为什么是‘可能’构成未遂?”周颖问道。 ??“因为被告人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构成既遂还是未遂,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比较大的问题。 ??罗达英的案子,我个人意见是未遂,从案卷材料来看,检察院认定是既遂,但是法院是否会按既遂处理,现在不好说。如果从执法口径统一的角度来讲,有可能法院也会认定为既遂。”方轶解释道。 ??“真没想到这么简单的案子会牵扯出这么多问题。”周颖有点头大。 ??第471章 这碗饭不好端啊! ??“这很正常,法律规定无法穷尽所有现实中出现的情况,更何况现实社会每年都有新事物出现,法律的更新是一个严肃的事情,不可能像电脑程序一样几个月一更新,所以案情简单,案子不一定就简单,这是常人难以理解的,也是律师工作不容易被人理解,不容易被ai代替的原因。”方轶见周颖如此,解释道。 ??“那……您说罗达英会被判死刑吗?”周颖从心底里有些不愿意看到罗达英被判死刑,因为人都是同情弱者的。 ??“这个不好说。 ??抢劫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型财产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也是现在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认为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罗达英抢了五十万元,属于抢劫数额巨大,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他的命能不能留下,咱们的努力是一方面,法院的认定也是一方面。现在不好说。”方轶道。 ??“啊!方律师,您别吓唬我,我现在亚历山大啊!那可是一条人命。”周颖有些变颜变色的。 ??方轶一笑:“别怕,这种事不是咱们能决定的,尽全